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昆明市、曲靖市专场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11-27 14:11:31   【字体:

田虎青:

谢谢李建阳书记的发布。下面,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静同志通报有关案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静发布新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安静: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

下面,由我通报昆明市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一共有5个。

(一)石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泽云等人涉黑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谢泽云纠集多人在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地名)等地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非法放贷、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的人员暴力讨债,逐渐在石林县形成一定“恶名”。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谢泽云以其位于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的自建房和坤霖园艺苗圃为主要活动场所,以合法经营实体为掩护,纠集石林籍、昭通籍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泽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明进、张见兵、杞云峰、李朝明、祖万涛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继、祖万辉、朱福文、贺曈、邢雄武、黄彪(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等七起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放贷、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非法开采风景石等十一起违法行为,在石林县形成了恶名,特别是在天生桥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泽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明进等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的刑罚。

(二)石林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潘云华等人强迫交易、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潘云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邻,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与其他非法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强买强卖;长期垄断石林彝族自治县生猪屠宰市场及交易市场,危害民生,谋取巨额利益;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独断专行、唯利是图;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拆迁改造过程中肆意侵吞、挪用、骗取公共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潘云华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4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公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天勇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潘云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寻甸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显红等15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莹、刘显红夫妇租用仓库用于囤放、销售盗窃得来的柴油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显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形成了以刘显红、陈莹为核心的团伙犯罪,该团伙实行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引发昆明、寻甸等多地区长时间货车司机对柴油被盗的恐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寻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显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小美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四)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海欧等10人敲诈勒索案

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莺、高广昌、周海欧等人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采用公司贷后部门人员债务追讨、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等方式,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既遂金额121480元,未遂金额27100元。此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明显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海欧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广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天彬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五)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海昆等17人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包庇案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的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开采方案,野蛮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王永、马洪等人,以马海昆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片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海昆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等16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罪、包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对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通报完毕,谢谢。

田虎青:

感谢安静副院长的通报。下面,请曲靖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扫黑办主任吴朝武同志发布新闻。

  

中共曲靖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扫黑办主任吴朝武发布新闻

中共曲靖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扫黑办主任 吴朝武:

各位记者朋友:

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曲靖雷霆出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珠源大地轰轰烈烈开展。截至2019年3月25日,全市共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5个(其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33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28件,刑事拘留329人,批准逮捕267人,提起公诉27件217人(其中,涉黑1件9人),一审判处18件151人;二审审结涉恶案件4件38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3人、组织处理19人,移送司法机关17人。

一、狠抓政治引领,坚持高位推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9年初,进一步提级升格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文荣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石松任第一副组长,5名市级领导任副组长,高位统筹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压实重大政治责任。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2019-2020年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纳入市委巡察重点,作为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以“一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一堂主题党课、一次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轮训活动”“三个一工程”为抓手,提升全市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三是强力推进落实。以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为保障,建立定期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有效传导压力,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及专题会议11次,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依法严惩,坚持除恶务尽。以势在必得、黑恶不除决不收兵的决心,纵深推进专项斗争。一是严格线索摸排、核查。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摸排机制,线索集中管理联查联审机制。创新“1+4”线索摸排模式(“1+4”:即依托曲靖公安大数据平台,通过警情、案件、重点人员、在押人员;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场所;与社会各界座谈;群众举报四个重点渠道发现线索),实行“一线索一专班、一线索一审核、一线索一档案、一线索一结论、一线索一回访”“五个一”线索核查机制。二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和“两个一律”,实行政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调联动、同步上案机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全市选拔骨干力量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审判机关严格落实“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研判”制度,依法从严惩处涉黑涉恶犯罪。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10件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会商研判指导26次。三是开展“四大专项行动”。以“铲霸”行动、“护企”行动、“雷霆”行动和“破网打伞”行动“四大行动”为抓手,深挖彻查“染红”“漂白”“潜水”等企图隐身变色、躲避打击锋芒的黑恶势力,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以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三、狠抓宣传发动,坚持依靠群众。开展以“宣传彩页进百万家庭、手机短信进百万用户、基本知识进百万书包、平安车贴进十万营运车辆、微信二维码进十万企业商户、宣传标语进十万电子显示屏”为主要内容的“三百三十”主题宣传活动,有效拓展宣传发动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曲靖市共发放、张贴各类宣传资料733万份。在关键点位、醒目位置安装发布公益广告11342块16.8万平方米,张贴两高两部《通告》15万份,各类媒体刊发新闻稿件2246篇(条)。制定落实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四、狠抓组织建设,筑牢红色屏障。抓住“防、治、建”三个关键环节,在全市基层组织实施三大“红色工程”。一是在“防”上下功夫,实施“红色屏障工程”。建立村(社区)干部任职资格联排联审制度,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105人,从村(社区)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筑牢防黑防恶堤坝。二是在“治”上下功夫,实施“红色细胞工程”。坚持因村施策、强力推进、标本兼治,持续整顿基层软弱涣散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对110个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对11个涉黑涉恶村(社区)实行“一村一策”挂牌销号整顿,共查处涉黑涉恶党员和干部42人。三是在“建”上下功夫,实施“红色堡垒工程”。按照省委开展“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对涉黑涉恶村(社区)落实以“配强一个领导班子、构建一张帮扶网络、建好一支骨干队伍、解决一批突出问题、规范一套工作制度”“五个一”标准,及时进行基层党组织重建,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狠抓制度保障,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出台《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35项长效机制和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狠抓督导督查。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约谈问责制度、挂牌督办机制、考核考评制度和跟踪督办机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方、行业、领域及政治站位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制定市、县、乡、村和市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五级标准化台账目录,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三是夯实保障基础。按照“人员实、制度实、工作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制度、表扬奖励制度,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实战化、专职化高效运转。

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不断改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取得阶段性成绩的主要经验在于:一是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为扫黑除恶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二是依靠群众是关键,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的氛围浓厚。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全方位、深层次掀起一轮又一轮宣传发动高潮,营造了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浓厚氛围。三是机制建立是保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坚持边扫边治边建,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的同时,注重从源头上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和蔓延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制度。四是依法严惩是重点,确保打击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完善法检提前介入机制,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指导和办案培训力度,在全省率先研究制定了《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指引》。五是督导督查是抓手,推动专项斗争全面纵深发展。充分发挥督导“利剑”作用,充分应用督导“体检”,全面深入整改“治病”,以铁的纪律确保督导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谢谢大家!

田虎青:

感谢吴朝武书记的发布。下面,请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永剑同志通报有关案例。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永剑发布新闻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陈永剑: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上午好!

下面由我通报曲靖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件一:祁某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利用“套路贷”在一定行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一家以车辆质押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的无金融业务资质公司,祁某涛为公司联系人、负责人,其领导下的孙某柏为公司主管、贷后负责人,吴某中为公司贷后负责人,盛某成为公司贷后副主管。

自2015年以来,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孙某柏、吴某中、盛某成接受祁某涛领导并负责具体管理、监督,郭某、龙某勋、邓某宏等人接受安排实施具体行为,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办理以车辆作质押的个人借款,并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等为由,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进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滞纳金、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高额费用。借款人不缴纳高额费用就以变卖车辆相要挟,并由多人在旁聚众造势,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软暴力”,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66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导致被害人徐某皓等十三人的车辆被低价变卖未能追回,被害人林某娟等三十余人被强行收取高额费用。违法所得转入祁某涛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和用于发放工资等。该犯罪组织在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郭某、龙某勋、盛某成等三人为骨干成员,其余人员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严明、分工细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郭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9次,既遂185万余元,未遂9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参与犯罪1次至29次、犯罪数额27万元至80万元不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祁某涛等人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

案件二:蒋某兵等十人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1月以来,缓刑考验期内人员蒋某兵、梁某龙,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钱某龙、李某、杨某、杨某海、李某云、刘某柱、肖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为非作恶,形成以蒋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会泽县待补镇待补街及周边有分有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吸食毒品, 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的毒品“小马”,其中,有三次是入户抢劫,一次持刀杀伤被害人钟某某,所得毒品用于团伙成员吸食或由蒋某兵贩卖。为获取钱财,采用暴力并持刀威胁对他人实施抢劫两次。被告人蒋某兵插手民间纠纷,邀约他人持射钉器改制枪对民工进行恐吓。以自己帮助朱某某打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为由,多次向朱某某索要钱财,共获取钱财17000元,在被拒绝后,邀约他人对朱某某实施殴打。强行入股经营抓烟机,未得逞即邀约他人砸坏抓烟机并取走全部香烟。被告人杨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两次,盗取财物1200元,并在被害人家居住多日,食用了被害人家价值680元的火腿、大米。被告人蒋某兵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蒋某兵等十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蒋某兵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张某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三:李某甲等7人寻衅滋事案——倚仗家族势力,在特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刘某某系罗平县鲁布革乡某村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人李某甲的煽动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交界)强行对王某某、韦某某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属恶势力犯罪。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四:张某胜等九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胜、张某书、刘某、方某宇、董某洋、贺某虎、贺某泽、张某鹏、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富源县城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方某宇、张某胜、张某鹏曾受过刑事处罚。

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用刀致何某鹏轻伤;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书伙同耿某加等人持西瓜刀致张某兵、许某稳轻伤;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胜、张某书、刘某、方某宇、董某洋、贺某虎、贺某泽、张某鹏、张某等人使用钢管和刀对被害人肖某和方某富实施暴力,对其车辆进行打砸,致肖某轻伤二级、方某富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8130元;张某胜伙同团伙成员两次插手煤矿民事纠纷并从中获益;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鹏、张某和张某飞、董某名暴力逼问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夏某某(未成年人)男友费某鹏及同行人王某奇,强迫费某鹏、王某奇将被告人张某鹏、张某、张某飞、董某名带到夏某某所在房间,王某奇、费某鹏离开后,张某飞和被告人张某鹏在房间内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性关系。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鹏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张某胜等九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连同原判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五:山某云等十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以来,被告人山某云、汤某庆、孙某坤等13人相互纠集,形成以山某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会泽县内有分有合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2月1日,在冯某仙(已判刑)的指挥下, 被告人代某纠集二十余人对冯某家进行打砸;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山某云等持械伙同他人追打被害人陈某,并强行将陈某带至其他地方索要医疗费未果,遂将陈某刺伤致轻伤一级;2017年8月15日,因被害人赵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海驾车带汤某庆、孙某坤等人追撵赵某等人驾驶车辆并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坏;201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坤等人遇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便下车强拉两名被害人去吃烧烤,两名被害人拒绝后离开;2017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华在会泽县某KTV与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山某云、山某某等人要求调取监控未果,遂随意殴打KTV的工作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山某云驾驶车辆与驾驶电瓶车的被害人张某在会车时发生矛盾,山某云遂从车上拿下长刀,砍伤张某,致轻伤二级;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山某云、山某某在会泽县客运站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山某云邀约山某某等二十余人对被害人解某随意殴打,并驾车冲撞及打砸韩某停放的雪佛兰轿车,造成会泽县客运站行人及车辆通行秩序混乱,交通拥堵,致解某轻微伤;韩某车辆的损失价值为2527元;被告人孙某坤与两名被害人在网络上发生争吵,被告人山某云等人遂驾驶三辆车到被害人所住的酒店门口,将准备外出的两被害人追撵后强行拉上车驶离现场,进行人身控制大约两个小时后才将两名被害人放走。

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山某云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由山某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251.7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六:李某艳等十二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肆意实施暴力犯罪

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顺、杨某、李某艳、张某林、李某峰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6月21日,李某峰与韩某发生争执,后李某峰、陈某在罗平县城殴打并杀伤韩某;李某艳因与被害人刘某有矛盾,于2017年6月24日邀约李某峰等人持刀、钢管对刘某所驾驶轿车进行打砸;2017年9月25日凌晨,杨某山、杨某等人在罗平县城某烧烤店门前酒后滋事殴打文某,后杨某赔偿了文某损失1000元;张某林两次邀约被告人李某艳等人蒙面持械分别对在餐厅内吃饭的崔某以及在某麻将室内的王某进行殴打;因被害人何某曾向张某林索要债务用脚踢其车辆,2017年11月2日凌晨,张某林邀约李某艳等人持刀在一台球俱乐部内将何某砍致轻微伤;2018年1月20日,王某某(另案)因驾车与他人车辆刮擦而发生纠纷,遂伙同刘某生、朱某顺等人在罗平对钟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钟某等2人杀伤。后王某某不服,邀约朱某顺等人乘车、戴口罩、携带刀具寻找发现钟某,朱某顺驾车追撵钟某的车辆并持刀打砸;2018年2月21日,李某艳等人因在罗平县某加油站加油付费时被拒绝使用微信支付,便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袁某殴打致轻微伤;2018年3月7日凌晨,王某某(另案)因酒后在罗平县城某酒店无故殴打、辱骂到酒店住宿的黄某,被黄某的同行人员李某等人殴打,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朱某顺等人驾车、蒙面持刀前往该酒店对正在开房的李某等人进行追撵至罗平县城某小学门口,朱某顺驾车将李某撞倒并伙同他人围殴、砍杀,经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山与杨某在罗平县城某KTV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山、杨某等人在该KTV持刀、用啤酒瓶将杨某等3人打伤。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艳等十二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由李某峰、陈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65.7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艳、张某林等人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报完毕,谢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