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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医生参保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给予财政保障
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将参加养老保险

来源:云南日报          2020-07-29 08:24:11 【字体:

省卫健委联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近日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困扰我省多年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将得以全面解决。云南省也成为全国首家以省级为单位对乡村医生参保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和财政给予保障的省份。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我省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2035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实施意见》按照待遇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周期提出了“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求各地统筹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和过渡期内乡村医生退出问题,过渡期内,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与各地已制定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可以并行,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退出后的待遇落实。

《实施意见》确定了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省级财政从2020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年安排资金9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服务半径、工作条件等因素,并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当年达到离岗条件的乡村医生没有办理退出手续的地区,省级财政将扣减下达各地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200元的新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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